車輛停讓行人 行人專心通行

 

車輛停讓行人主要依據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44條,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路口,行人穿越時應暫停禮讓;違者可處罰鍰,若致人傷亡更加重罰則。行人部分,應專心通行,依規定穿越馬路,不可邊滑手機或在禁止穿越路段奔跑嬉戲,違規者也會被罰款。

駕駛人法條規定(主要依據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44條)一般行人穿越: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,有行人穿越時,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,處新臺幣1,200元以上6,000元以下罰鍰。
視覺功能障礙者: 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,不暫停讓其先行通過,處新臺幣2,400元以上7,200元以下罰鍰。
加重處罰(新制): 汽車駕駛人未禮讓行人致人受傷或死亡,罰鍰提高至7,200元以上36,000元以下,並會吊扣或吊銷駕照。

行人法條與行為規範穿越馬路:有行人穿越道、天橋或地下道,應走這些設施,不可在100公尺內穿越。
無設施路口,應在人行道延伸線或停止線前至路緣範圍內通行。
有交通指揮或號誌時,應遵行指揮或號誌。
無指揮無號誌,應小心迅速通行。
行人專心通行:不可邊滑手機、奔跑、追逐或嬉戲影響交通。
在人行道或行人優先區通行。
在路口等候時,應退後一步,讓出空間給車輛轉彎,以防內輪差危險。
行人違規罰則: 行人任意穿越馬路、妨礙交通等,可依相關規定處新臺幣300元至600元罰鍰。

認定基準汽車距離: 汽車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線上,且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不足3公尺(約3個枕木紋)。
機車距離: 機車前輪進入行人穿越道線上,且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不足3公尺。

資料來源:熊平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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